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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政法学院”的英译

Date:2009-3-24


据个人观察,我们的“学院”在英语中被译作“institute”的历史,同解放初期普遍地把“学院”译成俄语“HHCTHTyT”的历史有关。

应该承认:在英美,学院称“institute”的并非绝无:美国的M.I.T.(即“麻省理工学院”),其中的“I”不正是"Institute”吗?但是,以“institute”称非理工科“学院”的不多;特别是单科独立的法学院称“institute”的,更是见所未见。我们在同加拿大和美国法学界人士接触过程中沿用“institute”此词指“政法学院”时,往往被他们理解为“研究所”——把“政法学院”当作“法学研究所”,而一再引起过不大不小的误会。这就证明,把“政法学院”的“学院”译成“institute”未必妥当。

根据我抽样观察,美国36所法学院的英语名称中法学院的“学院”(无论是隶属于综合性大学的或独立的即不隶属于任何大学的)都称“school”或“college”,而没有发现有称作“institute”的。

它们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六型:

1.“大学名称+schoolOflaw”;

2.“大学名称(其中著名大学中亦有略去其名称中的“University”一词的)+(人名+)“LawSchool”;

3.“大学名称+CollegeOfLaw”;

4。“人名+School Of Law+(of+)大学名称”;

5.“地名+LawSchool”;

6.“学院名称+LawSchool"。

根据以上六项分析和归纳,我们认为对我国法律院系的英语名称,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译法:

一.学院下的法律系,如“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”可译作‘Hubei Finance and Economics College Law School”。

二.不隶属于大学的“法学院”如“西北政法学院”,可译作"North western Law School”。

三.大学“法律系”如“北大法律系”可译作“Beijing University School of Law”;“复旦法律系”,可译作“Fudan Law School”,“厦门大学法律系”可译作(也是打个比方)“Xiamen University College of Law”——当然采纳“Law Department”或“Department of Law”亦无不可。

四.我国大学没有“法学院”,但吉林大学似曾有筹设法学院之议。今后如果设立,可译作“Jilin University College of Law”。

对以上四种译法,尚需说明两点:

1."law School”既译某“法学院”又译某“法律系”,是 符合英语(AmE)习惯的。美国高等学校"Boston College Law School'’(即“波士顿学院法律系”)中的“Law School”指的不就是“法律系”而不是“法学院”吗?再说,我们看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系(Faculty of Law University of Columbia)的一份招生章程中就是一会儿自称为”Faculty of Law”,一会儿自称为“Law School”的。

当然,如上所述,某“系”称作“Department”(主要是美国)或"Faculty"(主要是英国)而不称之为"School"也是可以的。

2.我国不称“法学院”而称“政法学院”。但政治在“法律系”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其在“政法学院”,而“法律系”并没有相应地称之为“政(治)法(律)系”。在这方面,“政法学 院”和“法律系”的实质内容并无差别,因此两者的英语译名以相应为当:或统一于“Law”,或统一于“Politics and Law"。从实事求是的观点来看,既然“法律系”不比“政法学院”少一点政治,而“政法学院”也没有比“法律系”多一点政治;那么,把“政法学院”译作“Law School”或“Law College"是恰当的,例如把“华东政法学院”译作“East China Law School(或College)”。反之,如译成"East China Institute of Political Science and Law”就不行了。不知这一主张是否“丢了政治”?果真,那么商业就不要突出政治吗?文学就不要讲究政治吗?军事能没有政治吗?为什么不称“政商学院”、“政文学院”、“政军学院”呢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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